2006年12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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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自行车载人惹祸被判交通肇事
李京华

  今年47岁的北京市无业人员华联培饮酒后骑自行车带人摔倒,导致搭车人死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华联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华联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判决。
  2005年7月11日16时许,华联培饮酒后骑自行车载梁某行至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西街西口时二人摔倒,致梁某头部外伤、左颞顶部脑挫裂伤、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颞骨骨折,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27日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认定,华联培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华联培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华联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载乘成年人,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华的上诉。
                                   (李京华)